防爆屋頂和泄爆屋頂
防爆屋頂和泄爆屋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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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當石油化工企業中存在可燃氣體和甲、乙類液體時,其建筑物的屋頂應采取防止爆炸的措施。
2.甲、乙類廠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3.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,確需與其他部位連通時,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。
3.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和區域,應按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-2006的有關規定執行。當廠房內無爆炸危險時,可采用防爆屋頂和泄爆屋頂。
一、泄爆面積的計算
泄爆面積的確定可按下式計算:
式中:F-泄爆面積,m;A-爆炸壓力峰值, MPa;S-泄爆面積,m。
泄爆面積與泄壓面積的區別
在泄壓面積中,將爆炸產生的壓力以一定的形式釋放到建筑空間中,在這個過程中,爆炸的壓力可能會消失,也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。但無論如何,泄壓面積都是以一個確定的面積釋放壓力。其大小可以用單位面積上承受的爆炸壓力來衡量。
泄壓面積與泄爆面積是不同的兩個概念。泄壓面積是指建筑空間在受到爆炸壓力沖擊后,壓力降低并最終消除時所能承受的最大壓力;而泄爆面積是指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到達建筑空間后,在最短時間內迅速將其泄放到建筑空間以外,從而使建筑物免受破壞和影響的最大范圍。
當泄壓面積為泄爆面積時,就可以用公式(1)計算泄壓面積。
二、泄壓面積的確定原則
1.泄壓建筑物的泄壓面積,應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發生爆炸時,能及時將爆炸產物排出建筑物外,并能使泄壓建筑物內的壓力恢復到正常壓力所需的面積確定。
2.爆炸時產生巨大沖擊波的廠房,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沖擊波向外擴散,減少沖擊波對廠房的破壞;同時應使廠房泄壓面積內保持負壓,保證泄壓建筑物內人員不受沖擊波的傷害。
3.對于單層和多層廠房,泄壓面積應按爆炸時產生的最大沖擊波的作用點確定;對于多層廠房,泄壓面積應按爆炸時產生的最大沖擊波作用點以上2層至下面1層所占建筑面積確定。如圖2-18所示。
三、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及泄爆面積
1.甲、乙類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,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。采用金屬壁板時,其厚度不應小于2 mm。金屬壁板與樓板、梁、墻等接觸時,應采取可靠的隔溫措施。
2.甲、乙類廠房內的放散管(溝)、散水明溝等,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。
3.泄爆面積應按泄放口所在位置的建筑面積確定。泄放口宜設置在廠房靠外墻的疏散走道上、前室及樓梯間的首層;如泄爆口設在多層廠房頂層時,應采用輕質材料制作,并設置防止流散的設施。
4.有爆炸危險的甲、乙類廠房(車間)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,其敞開面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.00h的隔墻和1.50h的樓板相互連通。
四、泄爆結構
1.泄爆結構包括泄壓墻和泄壓口。泄壓墻是防止泄壓過程中產生的沖擊波損壞建筑物內的設備和管道,并保護建筑物內人員免遭沖擊波傷害的結構。
2.泄爆口應根據爆炸發生時產生的沖擊波大小,布置在建筑物的四周,并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設施。當需要在泄壓口附近設置消火栓時,應設置消火栓泵直接啟動的自動關閉裝置,且消火栓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頂部。當需要在泄壓口附近設置泄水管時,應采取防止水沖倒建筑物的措施。